貓眼搶演唱會門票重復購票申請退票被拒,“不支持退款”是否合理?
近日,《5D調查》在黑貓投訴 【下載黑貓投訴客戶端】平臺發現,有消費者投訴貓眼演出演唱會無法退票的問題。
王女士(化名)投訴稱,1月7自己在貓眼演出抖音直播間搶購兩張1月12日張學友演唱會南昌站門票,共計4560元。而她姐姐在同一時間通過大麥網也搶到了兩張內場票,導致重復購票。鑒于當時貓眼并未出票,而大麥已經出票完成,于是她就向貓眼客服提出申請退款,被拒絕。隨后她繼續向抖音客服反饋情況,客服了解后和貓眼進行協商,貓眼客服稱需要等他們出票統計完,暫時無法退款。
據了解,王女士原本和姐姐協商搶1月12日的演唱會門票,但是她姐姐在提交訂單時誤將日期選擇為1月11日。
次日,在貓眼出票完成后,王女士繼續和貓眼客服進行協商,貓眼客服表示因門票為不同時間,因此不存在重復購票的情況,無法退款。
王女士表示,“貓眼不退款這是霸王條款,我理解他們為了打擊黃牛進行實名制,但是給消費者也造成了損失,我也不是惡意退票,或者我想協商把門票轉贈給朋友貓眼也不允許。”
最后,王女士對《5D調查》坦言,自己也有責任選錯了日期,所以一直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去溝通,希望對方體諒一下。“如果實在退不了,我只能去看兩場演唱會,以后自己也要注意一點。”
對此,《5D調查》致電貓眼客服了解情況。客服稱王女士的情況比較特殊,將記錄信息反饋給相關人員進行處理。
《5D調查》搜索在貓眼平臺搜索發現,張學友演唱會門票依舊在售賣。票務須知提醒表示,“本場演出為實名制觀演,本次售票不支持退票,禁止轉贈。”
不提供退票服務不只有貓眼一家,在大麥、摩天輪等主流票務平臺均找到了類似的規定。
“平臺在相關購票頁面寫明‘不改不退’,也應屬無效,消費者有權主張改或者退。”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金瑋律師指出,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十六條規定,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、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、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。格式條款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,其內容無效。
“演出票、電影票一經售出概不退換”規則明顯減輕了經營者責任并加重消費者責任,應屬無效的“霸王條款”。金瑋分析,平臺作為格式合同的擬定方,處于強勢地位,在設置演出票、電影票退改簽規則等格式條款上占據優勢,消費者若想享受觀看演出、電影等服務,必須得接受演出票、電影票“不退不改”的限制,然而,看似雙方達成“不退不改”合意的表面形式,并不能掩蓋該條款減輕經營者責任、加重消費者負擔的實質。因此,消費者有權要求平臺改期或者退票。
金瑋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,遭遇類似情形,可以積極主動維權,如若與平臺協商不成的,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,如若還不能解決的,則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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